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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意杀人罪死刑二审成功辩护改判为死缓

作者:张岚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14-12-26 21:10 浏览量:794


被告人张某与家族兄,嫂赵某素有矛盾。2007年某月某日,被告人张某某携带镐头与锯到其家房后砍伐一颗榆树时,与赵某发生争执,被告人张某某用镐头击打赵某头部,致其死亡。下面文章中就故意杀人罪案件相关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,欢迎大家的阅读,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!


被告人张某某,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某月某日被刑事拘留,2008年初被逮捕。2008年6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死刑,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对刑事死刑判决(认为量刑重)不服,提出上诉。委托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张岚律师做为其二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。

简述案情:被告人张某与家族兄,嫂赵某素有矛盾。2007年某月某日,被告人张某某携带镐头与锯到其家房后砍伐一颗榆树时,与赵某发生争执,被告人张某某用镐头击打赵某头部,致其死亡。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潜逃,后被公安人员抓获。

二审辩护人张岚律师接受委托后:多次走访案发地,通过村干部做通被害人亲属的工作,在二审开庭前双方达成赔偿谅解,签订了赔偿协议书。二审庭审时辩护人张岚律师提出:上诉人张某某用镐打被害人时恰巧被害人弯腰,镐头才伤及被害人脑部,张某某不是以积极致被害人死亡为目的,属间接故意杀人;且张某某认罪态度好,有悔罪表现;张某某与被害人是家族叔嫂间的民事纠纷,本案系是亲属间矛盾引发的,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,在二审开庭前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,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,按着《全国法院维护农村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》即最高人民法院济南会议精神,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的,应依法从轻判处,建议适用死缓。

二审法院充分采纳了张岚律师的辩护意见,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(2008)冀刑四终字第169号作出判决:

一、撤销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(2008)承市刑初字第某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,即: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…;

二、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缓刑二年执行…

以上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
本案自张岚律师介入二审提起上诉起,历经半年的时间,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和律师的共同努力,成功地使张某某从死刑改判死缓,此案体现了罪与刑罚适当及化解亲属间矛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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